公于己者公于人
周敦颐关于治狱原则的命题。 意思是说对己实行公正的人,对别人才能公正、公平。第一个“公”是动词,即实行公的原则;第二个“公”是形容词,即公平、公正。语出《易通》。原话说:“公于己者公于人。未有不公于己而能公于人也。明不至则疑生,明无疑也。 谓能疑为明,何啻千里。”朱熹在解释这句话时说:“此篇言贵去私以明理。”又说:“此为不胜己私、而欲任法以裁物者发”。朱熹说的“不胜己私”,就是不能公于己;“公于己”就是战胜自己的私心,不偏私。 治狱、断案若带有私心,必然要徇私枉法,不能公正;只有大公无私,才能公平合理。所以朱熹说“去私以明理”。 不能去己私,而想做到秉公执法那是不可能的。周敦颐的这一思想有积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