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菲律宾共和国宪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菲律宾共和国宪法1973年菲律宾历史上的一部有效期较长的宪法,于1973年1月13日生效。1976年10月,马科斯总统实行军法统治,搞第四次公民投票,修改该宪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取消原来的“临时国民议会”,另经选举和指定成立“临时立法会议”;“临时立法会议”成立后,由现任总统行使宪法中的总理职权;军法统治期间,由现行总统行使立法权;“临时立法会议”无批准对外条约与协定的权利;军法统治取消后,现任总统认为形势需要或议会无力应付局势时,总统可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并可解散议会。该宪法明确规定:“文职权力无论任何时候都高于军职”。马科斯的所谓修改宪法,实质上是用宪法确立总统的独裁统治。1986年,马科斯在竞选中失败,逃亡国外。新任总统克拉松·阿基诺宣告原宪法无效,并着手组织人员制订新的《菲律宾宪法》。1987年2月,菲律宾举行全国范围内的公民投票。新《宪法》被通过,发生效力。 菲律宾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1986年10月12日制宪委员会通过,1987年2月经全民投票通过生效。共18章287条,规定主权属于人民;奉行同一切国家和平、平等、公正、自由、合作与和睦相处的政策;文职政府无论何时都高于军事当局。立法权属于议会,但宪法明文规定保留给人民的除外。行政权属于总统,总统和副总统均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6年,总统不得连任,副总统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依法设立的下级法院。此外,曾分别于1935年5月14日和1973年1月制定过两部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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