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宪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年6月25日颁布,1978年8月15日经人民议会通过。主要内容有:莫桑比克是一个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政权属于工人和农民。莫桑比克解放阵线党是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力量,它所制定的政治路线是国家的指导方针。经济政策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促进因素,实行计划经济,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领导成分,鼓励个体农民和劳动者组织成集体形式。公民不分肤色、种族、性别、出身、籍贯、宗教、教育程度、社会地位和职业,均享受同等权利并承担同等义务。公民遵照宪法,在各级国家和社会机构里均有参加建立和巩固民主的权利和义务。公民在贯彻宪法宗旨的原则下,均有言论、集会和结社的自由。年满18岁的公民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有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卫国家和保卫革命的义务。由莫桑比克解放阵线党主席担任共和国总统。总统的职权有:决定任免事项,颁布法律、法令和决议,签署国际条约,宣布战争状态和经解放阵线党中央委员会决定签署和平条约,实行总动员或局部动员,接受外国大使递交国书和接见外国特使。总统由于健康、外出或执行某些特殊任务等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指定1人代理。总统死亡、辞职或长期不能视事时,莫桑比克解放阵线党中央委员会应立即承担其职务,并在最短的时间内任命新总统。人民议会是国家政权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国家立法权,其职能还有,制定国家计划、国家预算、国家税收政策,批准和废除国际条约,通过部长会议工作报告,调整行政区划,决定大赦、免罪和减刑,在宣布戒严和紧急状态时,批准中止宪法保障的公民权利等。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是常设机关;议会代表由全国大选产生,常委会成员由解放阵线党提名、由全国人民议会选举产生,任期均为5年。国家最高执行机关是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即部长会议,它对人民议会负责。最高人民法院是共和国最高司法机构,代表国家维护法治、监督法律和其他法规的执行;1979年建立军事法庭。国旗由5种颜色构成,白色带条从旗子左上角开始将绿色、红色、黑色、黄色分开,左上方有一个国徽,底部有一条上写“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的红带条。首都马普托。宪法的修改权属于议会,修改须经2/3以上的多数通过。 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年6月25日颁布,1978年8月15日经人民议会修改通过。宪法规定,莫桑比克是一个人民民主国家,国家政权属于工人和农民。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以作为国家和社会领导力量的莫桑比克解放阵线党制定的政治路线为指导。实行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促进因素的经济政策。实行计划经济,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成分,鼓励个体农民和劳动者以集体生产形式组织起来。公民不分肤色、种族、性别、出身、籍贯、宗教、教育程度、社会地位和职业,均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担负有同样的义务。公民在宪法许可范围内,在各级国家和社会机构里都有参加建立和巩固民主的权利和义务。在贯彻宪法宗旨的原则下,所有公民都有言论、集会和结社的自由。年满18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有尊重宪法和法律、保卫国家、保卫革命的义务。宪法规定,人民议会是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国家政权的最高权力机关。人民议会由国家元首主持召开,其主要职权为: 就内外政策的基本问题立法,修改宪法; 制定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确定税收政策; 批准和废除国际条约,通过部长会议工作,批准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事项; 调整省、县、市行政区域的划分; 撤销违反宪法或其他法律规定的各级人民议会决议; 决定大赦、免罪和减刑;在宣布戒严或紧急状态时,批准中止宪法保障的公民权利; 研究共和国总统出国进行访问事宜,建立人民议会各委员。人民议会常设机关是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人民议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均任期5年。各级人民议会是国家各级政权的最高机构。地方各级执行机构是省政府、县、市区执行委员会。宪法规定,人民共和国总统是莫桑比克解放阵线党主席。总统的主要职权是: 决定任免事项,颁布法律、法令和决议,签署国际条约,宣布战争状态和经解放阵线党中央委员会决定签署和平条约,宣布总动员或局部动员,接受外国大使递交国书和接见外国特使。总统由于健康原因或因外出或因执行某法律特殊任务而不能履行职权时,可指定一人代理; 去世、辞职或长期不能视事时,总统职务将立即由莫桑比克解放阵线中央委员会承担,中央委员会应在短时间内任命新的共和国总统。部长会议是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国家最高执行机关,对人民议会负责。最高司法机构是莫桑比克最高人民法院,代表国家维护法治,监督法律和其他法规的执行。1979年建立革命军事法庭。宪法的修改须有2/3以上的人民议会代表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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