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第二院
荷兰王国议院两院之一。亦称下院或二院。议会立法权的主要行使者。第二院议员按比例代表制直接选举产生。议员当选条件为年满18岁,住在国内的荷兰公民,被法庭判刑1年以上或有精神病者无选举权。全国为1个选区,各政党向中央选举委员会提出候选人名单,分为18个投票区。共有150个议席(1956年以前为100个议席)。每届任期4年 (可连选连任)。议长由国王任命,议长和若干名副议长组成议会主席团,主持立法工作。从非议会人士中选举1人任书记长,负责行政事务。第二院议席为各政党占据,议席主要集中在基督教民主联盟、自由民主人民党、工党、六六年民主党、和平社会党等政党中。各议会党团在组建各类委员会和监督政府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第二院的权限大于第一院。其主要职权是: (1) 修改权。对国王和政府提出的法律草案和一般议案,可提出修改建议或实施修改; (2) 倡议权。第二院议员以个人或集体的方式向政府提出立法建议。(3) 提问权。第二院议员可以个人名义向政府提出有关问题,请求回答,客观上起到了协调议会与政府关系的作用。(4)质询权。第二院议员在征得本院同意后,可向政府和大臣提出口头或书面质询。(5) 财政权。国家全部财政收支须经议会批准。各政府机关的财务收支报告同审计院的审核证明一道报送第二院。在议会年度开始时,国王须将预算法案送至第二院。(6) 调查权。第二院认为必要时,可成立调查委员会,对问题、事件进行调查,不受政府干预。(7) 倒阁权。当议会与政府发生不可调和的矛盾,导致内阁危机时,议会有权批准部长或大臣的辞职。(8) 弹劾权。当议员、部长、国务委员会成员、驻省钦命特使等有犯罪行为时,第二院有权向高级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