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向台湾出售潜艇事件荷兰政府向台湾出售潜艇、损害中国主权事件。1980年11月29日,荷兰政府决定允许设在鹿特丹的莱因—斯凯尔特—维罗梅公司向台湾出售两艘荷兰制造的潜艇和其他战略物资。荷兰议会于12月18日通过政府的这一决定。这严重违背中荷两国政府共同确认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违背中国政府关于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省的立场。对此,中国政府多次向荷兰政府提出严正抗议,但荷兰政府重申不改变这一决定,故中国政府于1981年2月27日通知荷兰政府,将中荷外交关系降为代办处级,召回中国驻荷兰大使。1983年12月21日,由于荷兰政府决定拒绝台湾再次提出订购4艘潜艇的要求,并表示不再向台湾出售更多的潜艇,中荷两国遂于1984年2月正式恢复大使级外交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