荫族荫客制
西晋以后,历东晋南北朝,由政府颁行的允许贵族官僚私人占有佃客等各种形式的劳动力以及荫庇宗族亲属的制度。曹魏晚期,屯田客成为朝廷对公卿的赏赐品,政府事实上承认豪族对依附农民的支配权。东吴实行复客制,允许将领和官僚世代享有占有私客的权力,承认客可以不向国家缴税服役,称为复客。客成为合法的私属,只对主人承担义务,在法律上确认客对主人的直接隶属关系。至西晋,以法律形式把官僚贵族私人占有佃客等各种形式的劳动力以及荫庇宗族亲属这样一种制度固定下来,荫族荫客制最后形成。西晋太康 (280—289) 年间,颁行占田课田法。占田法规定贵族和一般官僚有占田、“荫人以为衣食客及佃客”和“荫其亲属,多及九族,少者三世”的权力,就是承认官僚贵族可以占有一定数量的封建依附者,并准许这些依附者免除国家赋役而完全听令于他们的主人。官僚贵族享有荫亲族的特权,使其亲族享有免除国家赋役的特权,同时使宗主、族长取得奴役同宗族贫苦族人的合法地位。东晋南北朝继续实行荫族荫客制。东晋实行给客制,扩大了荫占佃客的数量限额。荫族荫客制是封建政府企图控制和限制官僚贵族私人占有劳动力的数额,以保证国家编户数量和财政收入,同时取得官僚贵族的支持的一种手段。它未能对官僚贵族起限制作用,却给他们占夺劳动人口以法律的依据。两晋南北朝时期,合法的与非法的荫族荫客同时存在。(参见“私客”、“佃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