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额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的一种。 指按征税对象的绝对数额划分征税级距,就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全部数额按与之相适应的级距税率计征的一种累进税率。即将征税对象全部数额从小到大分为若干不同的征税级距,规定若干个高低不同的等级税率,当纳税人的征税对象数额由一个征税级距,升到另一个较高的征税级距时,对全部征税对象数额都按照上升后的征税级距适用税率计算征税。假设全额累进税率规定为:所得不满300元的,税率为7%;300元以上不满600元的,税率为10%;6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税率为20%……,如果其纳税人的所得为800元,则适用20%的税率,应纳税额为:800元×20%=160元。 新中国成立初期,为配合对私营经济的改造,曾实行21级全额累进税率;1963年国务院调整工商所得税,对个体经济由过去的21级改为14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这种税率的优点是计算简便、累进幅度大,能更好地调节纳税人的收入;缺点是由于累进急剧,在累进分界点上下负担相差悬殊。在等级临界处会出现税收增加额超过征税对象增加额等不合理现象。 目前一般已不采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