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契又称“小契”,古代文契的草本。民间典卖田宅,须带草契至官府请买正契投印,实际上民间往往仅凭草契达成交易,或者将请买的印纸与草契粘接,不印契,也不过割租税。参见[白契]。 草契 草契亦称白契。未向主管机关办理契税手续之活卖或绝卖产业的契约。一般由交易双方共同协商拟定,且有中人作保,签名盖章。草契的内容一般包括交易的性质(或绝卖,或活卖、或典质)、产业的数量或面积、座落地点、价格、交易条件等。草契拟定后,需由买主送呈主管机关办理契税等方才生效。否则单凭草契,不受法律保护。大多数草契由买主一手包办,没有体现卖主的意志。参见“税契”、“红契”。 ☚ 红契 白契 ☛ 草契 ☚ 红契 白契 ☛ 草契苗族契约。苗族原无文字,遇借贷时则结草为契。以草1本准银10两计之。请中人为凭证,借债者授债权者草本为据。无利息时只凭草本讨还借贷。尚有结绳合符估治计息之契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