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茶税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茶税 宋初,对茶叶实行专买专卖,设榷务六、山场十三。茶农可先向官府借钱,收茶后以一部分茶叶缴税,余茶卖给官府,再由官府将茶叶卖给商人;京师茶商先在榷货务交钱或金帛,领取取茶证明,到指定地领取茶叶,运往各地销。官府贱买贵卖,获利甚厚。后来,改为茶农向官府缴纳租钱后,可将茶叶直接卖给茶商,官府再向茶商收税,从而取消了茶叶的专买专卖制度。 茶税 ①明朝实行茶专卖制度。茶商先向官府买茶引,然后运茶销售。每茶引百斤,纳钱200文。1398年、1494年曾令茶商以米易茶。从明初到明未都实行以马易茶,上等马一匹易茶120斤,中等马一匹易茶70斤,马驹一匹易茶50斤。②清初参照明朝以马易茶方法,在陕甘地区以官茶易马,上等马一匹易茶120斤,中等马一匹易茶90斤,下等马一匹易茶70斤。1730年规定,在四川对茶叶采取征税制度。由户部发茶引,按引征税。每引一道,运茶100斤。运茶1000斤,准带附茶140斤,耗茶14斤。 茶税 始于780年,税率为1/10。到784年废除。793年,再征茶税。每年约收茶税40万贯。唐穆宗(821~825年在位)时,将茶税增至50%。公元835年,开始对茶叶实行专买专卖,即榷茶制度,不久失败,再改征税,一直到五代时期。 征收的税 征收的税征布 ☚ 税钱 所欠的税 ☛ 茶税tax on tea中国古代对茶叶生产和贸易所征收的货币或实物。中国税茶,始于唐建中三年(782)。是年,为筹措常平仓本钱,下令税天下商货,“竹木茶漆,或十税一”,开税茶之例。兴元元年(784),诏停“竹木茶漆等税”;至贞元九年(793),因国用拮据,恢复茶税,“每十税一”,并成为定制。唐代茶税开始时尚轻,但后来愈征愈滥,如长庆元年(821),税额“百增五十”;至会昌元年(841),不只产地收税,茶商所过州县,也都置邸于道,重复收取所谓的“塌地钱”。宋、元、明和清初,基本上是实行榷茶制度,但在不实行榷茶的时间和地区,执行自由经营课取茶税的政策。清咸丰(1851~1861)以后,榷制渐废,自此普遍改行征收厘金和各种茶税的制度。 茶税 茶税国家对生产经营茶业者征收的赋税。唐代建中元年 (公元780年),始征茶税,后停征。贞元九年 (公元793年),复征。大和九年 (公元835年),始行榷茶,旋改征税。宋初由官专卖。后改茶园户与商人自行交易,国家抽收一定息钱; 后又改向茶园户收租,向茶商征税。崇宁元年 (公元1102年) 蔡京立茶引法,商人领引时接短引和长引分别征税。元初沿用,至元十七年(公元1280年) 行俵配法,茶税向民户摊征。二十年复行引制。后又于引外增 “茶由” 征收零卖茶税。明、清官茶储边易马,商茶给引征课。清末各省或统收茶税,或过卡抽厘,或按引证课,税率西北重于东南。北洋政府茶税有正税、杂捐、厘金、出口税等项。 ☚ 财赋 茶法 ☛ 茶税中国旧时历代政府对茶所征的税。始征于唐德宗建中年间(公元780—783年),纳户部侍郎赵赞议,税天下茶漆竹木,十取一,以为常平本钱,旋罢。至贞元九年(公元793年)又根据盐铁使张滂的奏议,立税茶法。于产茶州县的山场和商运要路,设官抽税,十取一。大和九年(公元835年)改为专卖。因措施不当,民怨沸腾,又复行征税。宋初,由园户产茶交官专卖。天圣年间,改为由园户与商人自行交易,政府抽取一定的息钱。嘉祐时,又改行通商法,向园户收租,向商人征税。崇宁元年 (公元1102年),蔡京立“茶引法”,茶商领引时按短引和长引分别征税。元初沿用宋引法。至元十七年 (公元1280年)行俵配法,茶税向民户摊征。至元二十年复行引法。至元三十年又于引外增“茶由”,征收零卖茶税。明清茶分官茶、商茶。官茶储边易马,商茶给引课税。清末,引制渐废,各省或统收茶税,或过卡抽厘,或按引征课。北洋政府茶税有正税、杂捐、厘金、出口税等项。国民党政府于1931年免征出口茶税,并裁去茶厘,但各省仍用其他名目征收。1942年改征统税。以后又改为货物税。新中国成立后,茶叶仍为货物税的一个税目。 茶税 茶税对茶的运销所征的税。始于唐代。参见“茶课”。 ☚ 茶课 塌地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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