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简称。 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全体人民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形式。其范围包括矿藏、水流和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森林等其他自然资源,以及属于全民所有的工厂、农场、交通运输事业、银行、商业企业等全民财产。它是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通过剥夺资产阶级私有财产而建立起来,并随著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而不断壮大的;是与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同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相比公有化程度更高的公有制形式;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的主要经济基础。 在中国,全民所有制的内部机制经历了两次大的发展过程。在原有的体制下,其生产、分配由国家直接控制;在改革后的体制下,遵循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分配与企业效益挂钩。全民所有制的内部机制将随著改革和建设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