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行政裁判所根据英国议会法令所建立的、专门处理某一类行政争议的机构。产生于20世纪。因其程序简便、办案迅速、费用低廉且具有专门知识而迅速发展。在组织上和行政机关有联系,但活动上保持独立性质,不属于普通法院系统。类型很多,有些与法院非常相似,但大部分与法院不同;名称也不统一,最常见的名称有委员会、局、裁判所和专员等。裁判所具有准司法权,以类似于法院的程序和方式开展活动。裁判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和无偏私的规则,程序上无统一的程序法典,各裁判所根据工作对象不同而异,但大都采用对抗式进行。裁判所的裁决接受法院的审查,不服裁判所的裁决可以上诉,但无一致的上诉途径。依照法律规定,接受行政裁判所上诉的途径主要有: 向另一裁判所上诉; 向部长上诉; 向法院上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