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王权诉讼法Crown Proceeding Act1947年7月31日制定通过,1948年1月1日开始生效。规定了英王在行政上的赔偿责任。在此之前,“国王不能为非”的原则使得英王在法律上不负任何责任。1946年上议院对亚当斯诉内勒的判决和1947年对罗伊斯特诉卡维案的判决直接促成了该法的通过。这个法律取消了英王的行政赔偿责任豁免,规定英王的赔偿责任原则上和一般公民相同。但该法只适用于作为政府首脑的英王,不适用于作为私人资格的英王。在诉讼程序上原则与一般诉讼相同,但也有一些例外,如英王有权选择审判地点; 英王在民事诉讼中不能作为名义上的当事人,而由有关的部作为原告或被告; 对英王的财产不能扣押,不能强制执行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