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不成文宪法
由各种成文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文献、议会法案和不成文的宪法惯例等构成的宪法。英国没有由专门机关制定的书面宪法文件,其宪法只是由形式多样,内容庞杂,不同时期产生的宪法性文件和宪法惯例构成。包括五个方面:
❶历史上产生的具有规约性质的重要文件。如 《大宪章》 (1215)、《人民公约》 (1259)、《权利请愿书》 (1628)、《权利法案》 (1689)。
❷历届议会通过的有关人权和政府权力的法案。如 《人身保护法》 (1679)、《城市组织法》 (1835) 等。
❸法院判例中起宪法作用的部分,即涉及英国公民的自由权利以及保护公民权利不受国家公职人员和国家机关侵犯的有关判例。如1679年的拉什尔案审判中关于 “陪审官独立” 原则的判决,1678年豪厄尔案关于法官特权原则的判决等。
❹习惯法。其中大部分是不成文的,如刑事案件的陪审制度、“言论自由”、“集会自由” 等。
❺宪法惯例。惯例是宪法的一部分,但不是法律,不由司法机关执行。如议会所通过议案必须经国王批准,首相由下院多数党领袖担任等等。议会通过的法案,超出原来的宪法惯例即为修改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