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案》(1973年修订)Bill of the Sales of Goods[UK,1893]
较早的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1894年2月20日经英国议会通过施行,经过多次修订。《法案》分为买卖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未收货款的卖方对货物的权利、对违约的诉讼以及补充,共6个部分64条(其中有些条款已取消)。内容比较详尽全面,对很多国际贸易中的名词、术语作了较具体的规定,如法案的第1条指出,所谓合同,是卖方将货物财产权转移给买方,以换取一定金额报酬的契约,此项金额称作价金。90多年来,该法案的条款,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得到较为普遍的援用,对英、美、法系的国家更有重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