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苏联民族院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苏联民族院 苏联民族院苏联1989年5月以前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唯一立法机关最高苏维埃的两院之一。另一院为联盟院。民族院是适应苏联作为多民族国家的特点而建立的,它反映苏联各民族的特殊性及其发展。苏联最高苏维埃选举法规定,民族院代表按选区实行定额选举,每个加盟共和国不论人口多少,疆域大小,均设32个选区,每个自治共和国设立11个选区,每个自治州设立5个选区,每个自治专区设1个选区。根据上述规定,1984年4月选举的苏联最高苏维埃,共选出代表1500名,联盟院、民族院各750名。民族院设主席1人,副主席4人。每届任期5年。该院主席领导本院工作,并与联盟院主席一起轮流主持两院联席会议。民族院设有17个常设委员会,主要是: 资格审查、法案、外交、计划预算、工业、能源、交通和邮电、建筑和建筑材料、农工综合体、科学技术、消费品和居民服务、卫生和社会赡养、国民教育和文化、公共事业和城市事业及住房、青年事务、保护母幼和妇女劳动及生活、保护自然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等委员会。1984年4月民族院主席为奥古斯特·爱德华多维奇·沃斯。1989年5月25日至6月9日召开苏联首届人民代表大会,它成为国家新的最高权力机构,取代原来的苏联最高苏维埃。苏联最高苏维埃成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履行立法、执行和监督职能。民族院负责解决与加盟共和国、自治州等民族地区有关的问题。民族院、联盟院成为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构——苏联最高苏维埃的平等两院,各由271名代表组成。1989年6月6日,在苏联最高苏维埃民族院第一次会议上,乌兹别克党中央第一书记拉菲克·尼沙诺夫当选为民族院主席。 ☚ 苏联总统 苏联共产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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