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普遍义务兵役法苏联确立国防制度的基本法规,是苏联整个军事法规体系的核心。1967年10月12日第七届苏联最高苏维埃第三次会议通过。经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1971年11月、1973年5月和7月、1974年11月以及1984年4月通过的命令修改和补充。共10章104条。规定了苏联武装力量的基本组成,并着重从加强武装力量建设的角度,具体规定了苏联公民在履行保卫祖国、服兵役,以及完成同国防有关的其他义务方面的职责、条件和方式。包括: 关于兵、军士服现役,关于准尉服役,关于军官服役,关于青年的役前训练,关于现级征集和缓征,关于预备役,关于军人和预备役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关于兵役登记,以及关于动员和复员等内容。 苏联普遍义务兵役法1967年10月12日前苏联最高苏维埃七届三次会议通过。后于1971年11月、1973年5月和7月、1974年11月以及1984年4月通过命令修改和补充。该法规定了苏联武装力量的基本组成;公民服兵役的义务;士兵、军士、准尉军官的服役期限;青年的役前训练;现役征集和缓征;预备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兵役登记;动员和复员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