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劳动纠纷审理程序条例1974年5月20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批准。共49条。主要内容: 劳动纠纷的审理机关是企业、机关、团体中设立的劳动纠纷评议委员会,工厂工会委员会和地方工会委员会,区 (市) 人民法院。劳动纠纷评议委员会审理除规定直接由区 (市) 人民法院和直属上级机关审理的争议以及本条例规定劳动纠纷评议委员会不审理的争议以外的劳动争议事项。工厂工会委员会、地方 (车间) 工会委员会审理职工在评议会没有达到协议时提出的申请,职工对评议会的决定提出的申诉。区(市)人民法院审理职工和企业、机关、团体的行政不同意工厂工会委员会或地方工会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或者双方未达到协议时提出的申诉以及检察长认为工厂工会委员会或者地方工会委员会决议、决定与现行法规相抵触而提出的申请。此外,对劳动纠纷审理机关的工作程序、上级主管机关的审理、制定、执行辞退和调动工作纠纷的决定的程序都问题都作了具体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