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苏丹共和国宪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苏丹共和国宪法1973—1985年期间实施的宪法。1973年4月11日由苏丹人民议会通过。同年5月8日,经尼迈里总统批准,称为 “永久宪法”。宪法规定:苏丹民主共和国是“民主、社会主义和统一的共和国”、是“阿拉伯和非洲两个实体的一部分”; “伊斯兰的教律和习惯是立法的基础”,“国家对各种宗教信仰者一视同仁”。宪法肯定了苏丹南方的自治权利。规定,苏丹社会主义联盟是国家唯一的政治组织。总统是国家元首,由社会主义联盟提出候选人,经全民选举产生,任期六年,可连选连任。总统担任执行权、审核立法权,是人民武装部队和治安部队的最高统帅。总统任免副总统、总理、部长、军官、外交使节、法官、总检察长等;签订和批准条约。总统有权给予免刑或减刑、宣布紧急状态。总统享有豁免权。人民议会是苏丹国家立法机构。总统和人民议会共同参与立法,总统、总理、部长、议员均可提出法律草案,经人民议会通过,由共和国总统签署生效。共和国总统签订和批准的条约在通知人民议会议会,方具有法律效力。在三分之二的议员对总理或部长的工作投不信任票时,总理或部长必须辞职。议会中三分之二的议员认为总统政军有损于公共利益,可要求总统向议会作出解释。人民议会每届任期四年。如果总统认为公共利益和形势需要,经同议长协商后,可解散议会,并重新进行选举; 新议会在选出一年内,总统不得将其解散。议长、副议长等领导人的产生,须由总统提名,议会党团通过。1985年4月,苏瓦尔·达哈卜将军执政后,宣布中止使用此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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