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情文学Pornography在西方文化史中,指“赤裸裸地描述性爱行为以引起性兴奋”的作品。源于希腊文的“Pomographos”,意为“关于娼妓的文学作品”。19世纪中叶以来,加拿大宣扬性的作品有素描、图片、诗歌、小说、幻灯片等。20世纪下半叶,色情文学异常繁荣。1972年,加拿大报摊上有8种带半裸体女子画像的杂志,到1982年,这种杂志达32种之多。1972年~1982年,北美色情文学(包括杂志、电影和电视)产值从每年500万加元增长到大约70亿加元。色情文学的兴旺,主要得力于传播技术特别是影像技术的发展,它们为色情文学的发展提供了方便。 传统上,一切性爱作品和有关性的描述都被视为色情文学。这实际上禁止了后来人们认为是可以接受的东西。近年来,一些地道的色情文学更加放肆,并一味描述与性有关的强暴。于是关于色情文学的定义又引起关注。一种观点认为,色情文学不可以明确地加以界定,色情文学事实上只是口味不同而已,一个人看来是色情文学的东西,另一个人看来未必是。大多数女权主义者看来,色情文学描述对妇女公开进行的控制和压迫,她们认为,在色情文学中,妇女总是牺牲品,这事实上是鼓励或宽恕针对妇女的暴力。 1977年,加拿大人在多伦多首次有组织地反对放映一部如实展示杀害一名妇女的电影《烛花》。1982年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温哥华的一个反色情文学妇女团体发动了一场声势浩大的运动,反对“红热影像片”,这是一个出租赤裸裸地描写强奸、群奸录像带的宣传暴力色情文学的组织,在3个月内新开设15家分店。1983年,加拿大的众多妇女愤怒地反对加拿大收费电视网播放《花花公子》制作的节目计划。加拿大反媒体色情文学联盟就是在色情文学泛滥成灾的背景下诞生的。 近年来,要求立法以惩治色情文学的呼声高涨,认为色情文学与色情犯罪有关。但加拿大反卖淫的法规过去却只着眼于色情文学同道德的关系,认为色情文学会使道德沦丧。从加拿大《刑法》看,加拿大法院关注更多的是在性方面赤裸裸的作品,而不大注意对妇女的精神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暴力作品。因此,在80年代,提出过修改议案,但因过于宽容而引发强烈的争论和批评。 关于色情文学和如何对色情文学在民主制度中加以控制的讨论提出了许多棘手的问题。要求立法以根除色情文学的人认为,为了商业目的而敌视妇女从态度上说对社会有害,但敌视的程度却很难区分,造成损害的程度也很难确定。更重要的问题是,废除色情文学得依靠一种审查制度,这种制度必须同保护言论自由的立法相协调。言论自由权必须与成为色情文学牺牲品的那些人的人权相协调。 色情文学obscene(/pornographic)literature;pornograph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