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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的简称。1910年9月23日在布鲁塞尔召开的第二次海上外交会议签订,1931年3月1日生效。除美国外,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及前苏联都批准了这个公约。该公约共有17章,主要内容是:❶原因不明时,损失由被害者负担;❷碰撞由船舶一方的过失时,过失船舶对其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❸碰撞由船舶双方的过失时,赔偿责任的比例,按过失的轻重判断,如果判断困难时,各负一半责任。此外,对第三者的伤亡,过失双方负有连带赔偿责任,但对载货的损失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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