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保险chuán bó bǎo xiǎnстрахов ние сýдна (кóрпуса сýдна)船舶保险承保各类船舶和浮动物体、与其有关利益的经济损失,以及对第三人赔偿责任的保险。可分为船舶定期保险、船舶航程保险、船舶费用保险、船舶停泊保险、造船保险、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保险等保障范围不同的保险。伦敦保险协会的船舶保险条款在国际上被广泛使用,其险种有一切险、全损险、绝对不负单独海损责任险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的船舶保险主要险别为全损险与一切险两种,经双方约定可加保多种附加险。 船舶保险 船舶保险船舶保险分为全损险和综合险。被投保船舶可以投保二者之一,还可经过协议加保附加险。1.全损险: 船舶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由于船壳、船舶机件的潜在缺陷,由于船长、船员、引航人员或修船人员的疏忽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2.综合险: 船舶由于全损险所包括的全部责任,以及由于以上原因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保险公司都负责赔偿: (1) 共同海损分摊。(2) 发生碰撞所产生的费用。(3) 救助费用。(4) 其它费用。船舶保险的保险期分为定期保险 (最长期限为一年),航次保险 (按保险单订明的航次为准) 两种。 ☚ 领事发票 船舶吨税 ☛ 船舶保险Marine Hull Insurance海上保险的一种。以从事海上运输的船舶为保险标的,承保其在海上航行或者在港内停泊时,遭受雷电、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或碰撞、搁浅、触礁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及可能引起的责任赔偿的保险。采用定期保险单或航程保险单。分广义船舶保险和狭义船舶保险。广义船舶保险指以船舶及其附属品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根据船舶所处的状态分为船舶营运险、船舶建造险、船舶停航险、船舶修理险、拆船保险和集装箱保险等。狭义船舶保险仅指船舶营运险。 船舶保险“财产保险”的一种。以船舶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分定期保险和航程保险两种。根据保险单的约定,由被保险人缴付议定的保险费,当船舶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如触礁、搁浅、倾覆、沉没、火灾等)遭受损失时,保险人负责赔偿。 船舶保险海上保险中保险人对被保险的各类船舶和水上浮动物体的物质损失,以及有关利益和经济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海上船舶包括货轮、客轮、油轮、驳船、集装箱船、作业船 (钻井船、挖泥船) 及水上浮动物体包括趸船、浮码头等。根据保障内容的要求,分为船舶定期保险、船舶航程保险、船舶费用保险、船舶停泊保险、造船保险、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保险等。国际上办理海上船舶保险,主要使用伦敦保险人协会的船舶保险条款,其险别分为一切险、全损险、绝对不负单独海损责任险,1983年10月1日伦敦保险人协会公布新的定期保险条款,用列明风险式改变了上列险种名称。国内保险公司办理的海上船舶保险,主要险别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两种。全损险负责海上灾难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火灾、爆炸,来自船舶外的暴力、盗窃和海盗行为、抛弃货物、核装置或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以及船员疏忽或过失造成保险船舶的全部损失。一切险负责全损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船舶的全损外,还负责由于上述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引起的部分损失,以及碰撞责任、共同海损和救助、施救费用。 船舶保险 船舶保险分国内、国外两类。国内船舶保险承保各种铁壳、木壳轮船、机帆船、驳船以及水泥和钢板结构的船舶(不包括油轮、渔轮、以及石油钻探船等特种专用船舶)。航行远洋的船舶,为适应国际习惯,按海上船舶保险办法承保,其保险标的依照水上运输工具的特点,可以分为有形的船舶和无形的与船舶有关的利益、责任等。有形的船舶,包括:船壳或船体;引擎、锅炉、发电机及其他机器设备、燃料、物料和船员给养;船舶属具,如通讯、导航装置以及船上其他设备、用具、舢板、锚链、海图、航海日志、家具物品和救生用具;特殊用途的船舶应包括船上所有的特殊装置设备,如冷藏船舶的制冷机等。与船舶有关的利益有:运费、租船费以及船舶营运的利益、船舶租金、船员工资、报酬以及航行中所支付的营运费用、保险费以及船舶增值、船舶抵押支付的贷款等等。与船舶有关的责任,主要有:碰撞责任;油污责任;运输、租船合同规定的承运人对货主或船东对承租人依法应负的损失赔偿责任;法律规定应承担的对船员的责任、打捞沉船和清除航道等。我国现行海上船舶保险条款于1986年1月1日修订,其承保险别分全损险和一切险(包括船舶碰撞责任)两种。此外,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76年、1979年专门开办了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保险及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负责承保有关船东责任所涉及的油污责任、货损货差赔偿以及法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费用以及人身伤亡等。 全损险、一切险 是我国现行海上船舶保险的两种基本险别。全损险承保由以下风险造成被保险船舶的全损: ❶海上灾难,包括:由来自外在力量的自然灾害,如地震、火山爆发、闪电或其他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如搁浅、碰撞、触碰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或其他物体以及其他海上灾害。 ❷火灾或爆炸。 ❸来自船外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 ❹抛弃货物。 ❺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❻船长、船员过失或疏忽所致的全损,包括: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者的疏忽行为;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由于被保险人、船东或管理人未能克尽职责所致者除外)。一切险除承保由于上述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外,并对下列责任和费用负责赔偿:碰撞责任;共同海损和救助;施救费用;等等。 姊妹船条款 凡属于同一船东或同一个经营单位所有的船舶,均称为姊妹船。姊妹船之间发生碰撞或一船受难、一船救助时,在法律上并不构成侵权责任,也无救助报酬给付义务。但实际上存在着碰撞责任和救助费用开支问题。为解决被保险人因姊妹船之间发生碰撞或进行救助所产生的责任赔偿和救助费用的补偿,海上船舶保险根据本条款规定:可以把姊妹船分别当作另一个船东或另一个经营单位看待。这时,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可以共同商定聘请一个单一的仲裁人进行仲裁作出公断,保险人根据公断决定,即对被保险船舶应负的碰撞责任和支付的救助费用予以赔偿。本条款早于1901年由英国制定,现已为各国广泛采用。姊妹船条款不仅摆脱了法律上“自己不能告自己”,因而给保险工作带来难以确定碰撞责任的麻烦,有助于解决船舶保险对此类碰撞责任的划分和处理,而且对于鼓励姊妹船之间相互进行救助也有积极作用。 碰撞责任条款 是有关海上船舶保险扩展承保船舶碰撞责任风险的规定。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水上与其他船舶或物体猛烈接触而发生的意外事故,必须有物体之间的实际接触。船舶因碰撞所致的损失是船舶保险承保的基本风险之一。船舶碰撞责任,是指船舶因航行疏忽或过失造成船舶碰撞引起财产损失、人身伤亡,在法律上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船舶发生碰撞事故后,受害方提出赔偿请求时,应以对方有无疏忽或过失为前提。事实上,船舶碰撞的原因是复杂的,对于疏忽或过失必须在技术上予以确认,而不能只作常识的判断。对于船舶碰撞责任划分的依据,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 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情况所引起的碰撞以及船舶碰撞原因不明造成的损失,由遭受损害的人自行承担;由于一方船舶过失造成的船舶碰撞,所有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过失方承担; 由于双方都有过失引起的船舶碰撞,其损害赔偿责任应按各方船舶过失程度比例,承担对方所遭受的损失。我国海上船舶保险碰撞责任条款规定:负责承保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但不包: ❶人身伤亡或疾病。 ❷被保险船舶所载的货物或财物或其他承诺的责任。 ❸清除障碍物、残骸、货物或任何其他物品。 ❹任何财产或物体所造成的污染或沾污(包括预防措施或清除的费用),但与被保险船舶发生碰撞的他船或其所载财产造成的污染或沾污不在此限。 ❺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以及其他物体的延迟或丧失使用的间接费用。还规定: 当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双方均有过失时,除一方或双方船东按法律规定享受责任限制外,其赔偿应按交叉责任原则计算,即船舶所有人必须按照彼此的责任比例赔偿对方的损失。当被保险船舶碰撞其他物体时,亦适用此原则。船舶碰撞责任是船舶保险其他条款项下责任的增加部分,保险人对每次碰撞所负责任(包括法律费用)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伦敦保险协会船舶保险的碰撞责任条款规定:假如被保险船舶与其他任何船只发生碰撞,保险人同意赔偿被保险人由此应负担对他人的下列各项损失:他船或该船上的财产损失;他船或该船上的败产的延误或丧失使用;他船或该船上财产的共同海损、救助费和施救费用的损失。保险人应付被保险人按照船舶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比例计算对被保险人负3/4的责任。但保险人对这类碰撞每次所负责任,不得超过所保船舶价值3/4比例部份。船舶的赔偿责任如发生争议,经保险人书面同意,采取抗辩或诉讼以限制责任,保险人也应按同样比例付给被保险人应负或必须付出费用的3/4。这也就是国际上习惯称之为3/4碰撞责任。 疏忽条款 关于保险人承保因船长、船员过失或疏忽造成被保险船舶本身损失的条款。其保险责任包括: ❶装卸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 ❷锅炉爆炸、船身断裂或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 ❸船长、驾驶员、船员或引航员的疏忽行为。 ❹被保险人以外的修船人或租船人的疏忽行为。 ❺船长、驾驶员或船员的不法行为。但这种损失应不是由于被保险人、船东或经理人未克尽职责造成的。以上规定与我国海上船舶保险承保责任基本一致。 海运条款 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使用船舶方面所作的限制,是一种保证性条款。主要是为了控制承保危险,规定被保险船舶不能从事拖带或救助服务,不能与他船(非港口或沿海使用的小船)在海上直接卸货,包括驶近、靠拢和离开。但这并不等于绝对不允许拖带或救助服务等情况,只要被保险人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接受修改后的承保条件和所需加付的保险费,仍可予以负责。在本条款项下,还新增加了不准把被保险船舶作为拆船或为拆船目的出售的意图航行的规定。这是由于80年代中期,航运市场一直不景气,国际上船舶的保养情况严重不佳,加速了船舶老化,很多仅10多年船龄的船舶也被拆掉,拆船商意十分兴隆。保险人为了限制为拆船目的的航行,减少其所承保的风险责任才作出了上述规定。不过,被保险人事先经保险人同意,可以投保费率较高的航程保险,或通知原保险人加批承保,但必须支付应增加的保险费。 招标条款 规定当被保险船舶因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并要进行修理时,被保险人应视同没有保险一样精打细算,对受损船舶的修理进行招标,力求接受最有利的报价。保险人也可对船舶的修理进行招标或要求再次招标。此类招标经保险人同意而被接受时,保险人补偿被保险人按保险人要求而发出招标通知起至接受招标时止所支付的燃料、物料及船长、船员的工资和给养。但此种赔偿不得超过船舶当年保险价值的30%。被保险人可以决定受损船舶的修理地点,如被保险人未能精打细算而行事,保险人有权对船东决定的修理地点或修理厂商行使否决权或从赔款中扣除由此而增加任何费用。 停泊保险 船舶在港内停泊或因修理要进船坞、船厂停泊,均可投保停泊保险。船舶在停泊期间的危险一般要小于船舶在航行中的危险,因此,其保险费也相对低些。我国船舶保险规定,在定期保险条件下,如被保险船舶进入保险人同意的船坞、船厂修理或港内连续停泊超过30天时,停泊期间的保险费可按净保险费的日比例以50%计算退还给被保险人。在国外保险市场上船舶停泊期间,一般按正常停泊和修理停泊分别规定两种不同的百分比计算退费。同时,他们还规定停泊期间以30天为一期,不足30天不给退费。例如连续停泊59天,保险公司只办理一期退费,其余29天因未达到30天,也就不给退费了。按照我国的习惯做法,船舶从到达保险人同意的港口或区域之日起到重新启航日止,总天数扣除一天即为实际停泊期间,凡实际停泊时间超过30天时,实际退费可按实际停泊时间计算。例如连续停泊33天,保险公司可按32天以净保费的50%退回给被保险人。如果连续停泊30天以上是跨年度的则停泊退费应按两张保险单的实际停泊天数分摊,尽管每张保险单的停泊天数都不足30天,也可退费。但船舶发生全损则不适用此项规定。 船舶战争、罢工险 是我国海上船舶保险的一种附加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船舶的损毁、灭失以及碰撞责任、共同海损、救助和施救费用: ❶战争、内战、革命、叛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敌对行为。 ❷捕获、扣押、扣留、羁押、没收或封锁(由被保险船舶的船籍国或登记国的政府或地方当局所命令或采取的行动除外),但这种赔案必须从发生日起满六个月才能受理。 ❸各种战争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 ❹罢工,被迫停工或其他类似事件。 ❺民变、暴动或其他类似事件。 ❻任何人怀有政治动机的恶意行为。船舶战争、罢工险条款还规定,保险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向被保险人发出注销本保险的通知,在发出通知后7天期满时生效。同时规定,由于任何原子、氢弹或核武器的敌对性爆炸发生以及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之间爆发战争(不论宣战与否)或船舶被征用或出售时,本保险责任应自动终止,其未到期部分可按净保费日比例退还给被保险人。 ☚ 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 集装箱保险 ☛ 船舶保险 船舶保险是海上保险中保险人对被保险的各类船舶和水中浮动物体的物质损失,以及有关利益和经济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海上船舶包括货轮、客轮、油轮、驳船、集装箱船、作业船 (钻井船、挖泥船) 等; 水上浮动物体包括趸船、浮码头等。根据保险内容的要求,分为船舶定期保险、船舶航程保险、船舶费用保险、船舶停泊保险、造船保险、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保险等。国际上办理海上船舶保险,主要使用伦敦保险人协会的船舶保险条款,其险种分为: 一切险、全损险、绝对不负单独海损责任险。1983年10月1日伦敦保险人协会公布了新的定期保险条款,用列明风险式改变了上列险种名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海上船舶保险,主要险种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两种。1986年1月1日修订的全损险条款负责海上灾难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火灾、爆炸,来自船舶外的暴力盗窃和海盗行为、抛弃货物、核装置或反应堆发生故障或意外事故以及船员疏忽大意或过失造成的保险船舶的全部损失。修订的一切险负责全损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船舶的全损外,还负责由于上述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引起的部分损失,以及碰撞责任、共同海损和救助、施救费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承保内河航行的船舶,根据不同用途、不同构造制定有各种船舶保险。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 中国船东保赔协会/四分之三碰撞责任条款/运费保险/驳运条款/姐妹船条款/航行区域/航程终止条款/船舶保险/船舶全损险/船舶油污险/船舶战争险/船舶保险单/船舶罢工险/船舶综合险/船东保赔协会/船舶保险条款/船舶保险退费/船舶保险期限/船舶保险除外责任/潜在缺陷 ☚ 港口联检投保进口货物 中国船东保赔协会 ☛
船舶保险 船舶保险财产保险的一种。被保险人以船舶和其他水上交通运输工具及附属设备作为保险标的而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承保各种类型的船舶和水上浮动构体,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遭受的损失。在我国船舶保险实践中,船壳、船机和船舶属具须作一个保险标的同时投保;在国外可分别投保。按航行区域划分有国际远洋船舶保险和国内船舶保险。按保险期限不同,船舶保险可分为定期保险和航次保险。前者保险期限最长为一年,后者以一个或几个航次计算保险期限。保险人的责任范围视承保险别而定。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规定,船舶保险的险别分为船舶全损险和船舶综合险。在国际远洋船舶保险中,保险人承保的危险主要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两类,当船舶或浮动物体在航行、作业、停泊、修理以及建造期间因保险事故所致的损失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费用或责任赔偿,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国际远洋船舶保险也是全损险和综合险这两种。 ❶船舶全损险,主要是指因灾害、事故、船只潜在缺陷或者由于船长、船员等人的疏忽所造成的保险船舶的全部损失负赔偿责任。 ❷船舶综合险,除全损险的责任范围外,还负责上述原因所造成的部分损失的赔偿,此外还包括对共同海损的牺牲和分摊、碰撞事故所引起的财产损害负赔偿责任以及救助费用、施救费用和向第三者追偿费用的赔偿等。如经预先约定保险公司还可接受加保各种附加险,如船舶战争险。目前国际上办理的海上船舶保险,不少是使用伦敦保险协会的船舶保险条款,其险别一般分为综合险、绝对不负单独海损责任险、绝对不负损坏责任险、全损险等。中国人民保险公可承保的内河航行船舶,则根据不同用途、不同构造而分别制定各种船舶保险条款,一般只负责综合责任。在国际海上保险市场中,除营运船舶可投保外,还有在修理船舶保险、船舶费用保险、闲置船舶保险和建造船舶保险等。 ☚ 航程终止条款 船舶全损险 ☛ 船舶保险 船舶保险“财产保险”的一种。以各种船舶 (包括各种类型的海上船舶)和水上浮动物体(如趸船、浮码头、浮船坞、钻井船等)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主要负责船舶及浮动物体的物质损失,以及有关利益和船东或浮动物体所有者的经济责任。根据保险内容不同,可分为船舶定期保险、船舶航程保险、船舶费用保险,停泊保险、造船保险等。我国开办的船舶保险,其主要险别分为全损险和综合险两种。全损险负责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船只潜在的缺陷或由于船长、船员等的疏忽造成保险船舶的全部损失。综合险还对共同海损、救助费用、施救费用以及向第三者追偿的费用给予赔偿。如经约定,可加保各种附加险。我国国内的船舶保险不分险别,负责综合险责任。 ☚ 家庭财产保险 航空保险 ☛ 船舶保险insurance on hul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