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航海条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航海条例英国为加强北美殖民地对宗主国的经济依赖,于1651年和1660年先后颁布的两个条例。1651年的条例规定,殖民地运输货物至英国或另一殖民地,或欧洲商品运送英国及英国的殖民地,均须使用英国船只装载。1660年条例规定,凡经指定的物品,必须首先运送至英国海峡和英属领地,然后方得转销各地。条例的目的是为了控制殖民地经济的发展,独占殖民地市场,禁止殖民地和其他国家直接进行贸易。 航海条例Navigation Acts亦称贸易条例。系17世纪英国议会受重商主义的影响而通过的一系列法令。1651年的法令规定所有由亚洲、非洲和美洲输入英国的货物均须由英国船只运输,并配备英国船员,从欧洲输入英国的货物须用上述船只或货物生产国的船只运输。1660年的法令规定进出英国的货物必须使用英国或英国殖民地建造、为英国人所有并配有英国船员的船只运输。该法令还规定烟草、染料、靛蓝、羊毛、姜、糖和棉花等“列举商品”只能从英国港口出口到殖民地。非“列举商品”(主要为鱼、粮食、朗姆酒等)出口地点不限。1663年的法令规定议会对所有进入殖民地的欧洲货物课以重税,除非这些货物通过英国转运,并由英国或殖民地建造的配备英国船员的船只运输。1696年的法令规定殖民地总督颁布的法令必须得到英王批准,并授权建立由英国掌管的海关和海事法庭。制定航海条例的目的在于增强英国商船的力量,保证英国商人获得运输利润,垄断对殖民地货物进口的支配权,消除殖民地与英国制造业的竞争,防止英属殖民地向英国在欧洲的对手提供商品。 航海条例17世纪中叶英国政府颁布的奖励航海事业和海外贸易的法令总称。旨在促进英国航海业的发展,排挤荷兰在国际贸易中的中介作用。曾引起两次英荷战争。1849年废除。 航海条例17世纪中叶后,英国政府颁发的限制别国奖励本国航海事业和海外贸易的法令的统称。 航海条例 航海条例航海条例指英国历史上在17—18世纪为争夺海上霸权而颁布的一系列有关航海和海外贸易法令的总称。颁布航海条例目的是为了促进英国航海事业的发展,以便战时保证有适量备用船只,后来成为保护贸易的重要形式。其中1651年颁布的“扩大商船队和奖励英国航海事业条例”,以及1660年和1663年公布的补充条例最为重要。1651年条例规定: 凡是由欧洲国家输入英国的货物,只能由英国船只或产地国船只运送; 凡是从亚洲、非洲或美洲进口的货物,只能由英国船只或有关殖民地船只运到英国、爱尔兰或英属殖民地的任何港口。各种鱼类的进口和出口如同英国的沿海贸易一样全部由英国船只运鱼,否则货物与船一并没收。1660年条例规定,英属各殖民地的 “列举品”,如烟草、糖、棉、棉布、染料等等,只能输往英国或在其殖民地之间进行贸易,而且只能由英国船只运输。1663年条例进一步规定,凡允许外国输往英国殖民地的商品,必须先运到英国纳税,才能运往目的地; 凡允许殖民地输出的物品也必须先运到英国,再转销到欧洲市场。后来又对这些规定作了新的补充。这些条例主要是针对荷兰的,因17世纪中叶西班牙和葡萄牙海上势力已经衰落,荷兰成为英国劲敌,这些条例颁行无疑是对荷兰的沉重打击。由此导致英荷之间三次海战。荷兰屡战屡败,最后被迫承认航海条例。航海条例自此为英国开辟了通往世界海运、通商和殖民大国的道路,后来英国奉行 “自由贸易” 政策,从1849年开始放弃航海条例。 ☚ 圈地运动 英国的产业革命 ☛ 航海条例Navigation Acts英国为争夺海上霸权,从17世纪中叶起颁布的一系列有关航海和海外贸易法令的总称。其中最重要的是1651年颁布的“扩大商船队和奖励英国航海事业条例”,以及1660年和1663年公布的补充条例。1651年的条例规定,亚洲、非洲、美洲的大陆和岛屿所生产或制造的物品必须用英国船舶运载才能进入英国及其殖民地,否则将船舶及货物一并没收;由欧洲出口的货物必须用英国的或商品生产国的船舶运载。1660年的条例规定,英属各殖民地的“列举品”,如烟草、糖、棉花、棉布、染料等等,只能输往英国或在其殖民地之间进行贸易,而且只能用英国船舶运载。1663年的条例进一步规定,凡允许外国输往英国殖民地的商品,必须先运到英国纳税,然后才能运往目的地;凡允许殖民地输出的物品也必须先运往英国,再转销到欧洲市场。后来,又于1672年和1692年作了新的补充。这些规定,主要是针对荷兰的。因为,17世纪中叶西班牙和葡萄牙的海上势力已经开始衰落,而号称“海上马车夫”的荷兰却是英国的劲敌,英国与荷兰为争夺霸权曾发生了三次战争(1652年、1665~1667年和1672~1674年)。荷兰屡战屡败,最后被迫承认了航海条例。这就为英国开辟了通往世界海运、通商和殖民大国的道路。后来,随着英国实行自由贸易政策,从1849年开始放弃航海条例。 航海条例 航海条例Navigation Acts19世纪中叶前,英国政府颁布的一系列控制海上商品运输和奖励出口贸易的法令的总称。旨在同葡萄牙、西班牙、荷兰、法国激烈争夺航海事业的优势地位。规定非经英国政府许可,外国商人不得与英国殖民地通商;英国殖民地向英国输出商品,必须用英国船只运载;外国向英国殖民地输出商品,必须先运到英国纳税方准销售;英国殖民地输往欧洲的商品,也须经英国再转销欧洲市场,所有和英国殖民地贸易的船只须由英国或其殖民地建造,四分之三的船员应为英国人;英国殖民地的许多物品,如烟草、糖、原棉、木料等,只能运往英国和英属领地。英国本土成为殖民地物资集散地。英国在1381年就制定过航海条例。而以1651年颁布的以打击荷兰商人在转口贸易中的优势地位为目标的条例最为著名,这个条例导致了1652年的英荷战争。航海条例的实施,使英国获得巨额利润,但严重破坏了殖民地经济,引起殖民地人民的反抗。1846年开始实施自由贸易政策,1849年航海条例被废除。 ☚ 反谷物法同盟 英国东印度公司 ☛ 航海条例 《航海条例》17—19世纪中叶英国政府颁布的一系列控制海上商品运输和奖励出口贸易的法令的总称。目的在于同葡萄牙、西班牙、荷兰、法国争夺航海事业的优势地位。英国于1381年制定航海条例。此后又颁布了一系列航海条例。其中,以1651年为打击荷兰商人在转口贸易中的优势地位为目标的条例最为著名。该条例规定,非经英国政府许可,外国商人不得与英国殖民地通商; 英国殖民地向英国输出商品,必须由英国船只运载; 外国向英国殖民地输出商品,必须先运到英国纳税后方准转销; 英国殖民地输往欧洲的商品,须经英国再转销欧洲市场; 所有和英国殖民地贸易的船只,须由英国或其殖民地建造,3/4的船员须为英国人; 英国殖民地的许多物品,如烟草、糖、原棉、木料等,只能运往英国和英属领地,凡外国商品输入英国,或英国商品输出到国外,只许用英国船只运载或用输入国或输出国的船只装运; 只有英国船所捕的鱼制成的鱼制品,才许进口; 从英国出口的鱼制品,必须用英国船运送等。这个条例引起1652年的英荷战争,荷兰在战败后承认此条例。航海条例的实施,使英国垄断了殖民地贸易,获得巨额利润,严重破坏了殖民地经济。1849年,航海条例被废除。 ☚ 谷物条例 第一次科技革命 ☛ 航海条例Navigation Acts又称《贸易条例》或《航海和贸易条例》。十七世纪下半期至十八世纪初英国为了保护本国经济与海运业,对抗外国竞争而通过的一系列法令。最初于1649年和1651年由议会颁行,后经1660年、1663年、1696年等几次修改补充。规定:英国殖民地与宗主国间的进出口货物须由英国人的船只运输,其他国家输往英国的货物只能由输出国或英国的船只运输。另外,殖民地某些重要产品被划为列举品,规定其贸易范围。1700年以后颁行的一系列贸易法遵从同样的重商主义原则,鼓励殖民地购买英国产品,对威胁宗主国工业的殖民地产品则加以限制。这有利于英国商业资本的发展。对殖民地经济发展则利弊兼有,故时而招致殖民地某些行业从业者的反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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