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政局 航政局根据国家有关规章法令,为维护国家主权,对船舶实施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其主要职责有: 办理船舶注册登记;组织船员考试和发证; 负责船舶进出港管理和实施监督检查;维护港口和航道水上交通秩序; 审批港口和航道上的水上、水下工程施工等。建国以来,航政管理机构、名称不断变化,80年代后,交通部设立了水上安全监督局,沿海港口设有港务监督局或海上安全监督局,长江设航政管理局,黑龙江设港航监督局,各省、市、自治区交通部门也都设置了相应的机构。 ☚ 轮船公司 航道局 ☛ 航政局交通部直属机构。国民党政府交通部于航政司之外另置航政局,依照民国十九年(公元1930年)十二月十五日公布的《交通部航政局组织法》规定,处理航行海洋或航行二省以上船舶的航政事宜,但总吨数不及二百吨、容量不及二千担之船舶除外。局内分置两科:第一科,掌机要及考绩,收发文件及保管案卷,公布局令,典守印信,本局经费的预算、决算与出纳,编制统计报告,本局庶务及其他不属于第二科事项;第二科,掌船舶的检验及丈量,载线标识,船舶的登记及发给牌照,船员引水人的考核监督,造船,航路的疏濬、航路标识的监督、船舶出入查验证的核发事项。设局长一人,处理局务;每科科长各一人,分掌各科事务;技术员四至八人,办理技术事务;科员八至十二人,办理各科事务;因事务之必要并得酌用雇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