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关于政党活动和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 最早于1981年6月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首次提出,并于1982年中共十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予以确认。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包括共产党在内的各政党,“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既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也和党的宗旨相一致。 党的各级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一样,党员和其他社会成员一样,都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都要受宪法和法律的严格约束。坚持实行这一原则,是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根本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