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选择主义相对人对行政处分不服时,是先向行政机关提出不服申诉,还是直接向法院起诉,由原告自由选择的原则。日本1962年10月1日施行的行政案件诉讼法,废止了诉愿前置主义,采用了自由选择主义,规定除法律规定诉愿前置的情况外,其他情况一律由原告自由选择,即使在有例外规定时,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告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1)从提出不服申诉之日起经过3个月尚未作出裁决的;(2)为避免因处分、处分的执行或程序持续进行而产生明显损害,确有紧急必要的;(3)不经过行政机关的裁判有正当理由的。 自由选择主义日本行政法中某相对人对某行政处分不服时,是先向行政机关提出不服申诉,还是直接向法院起诉,由原告自由选择的制度。日本1962年10月1日施行的行政案件诉讼法,废止了诉愿前置主义,规定只在法律有例外规定情况下方采用诉愿前置,其他情况一律由原告自由选择。即使在有例外规定时,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告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1) 从提出不服申诉之日起经三个月尚未作出裁决的; (2) 为避免因处分、处分的执行或程序持续进行而产生显著损害有紧急必要时; (3) 不经过行政机关的裁判有正当理由时。参见 “诉愿前置主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