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离婚主义
一般是指法律不追究具体的离婚理由,不以过错为离婚的必要条件,仅依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要求对婚姻关系进行审理,把婚姻关系破裂到不能挽救的地步作为离婚的法定依据。一些学者认为,苏联十月革命胜利后对离婚制度改革是典型的自由离婚主义。当时的一项法令规定,双方要求离婚,国家予以批准。一方要求离婚,只要证实确系本人意志,经诉讼后准予离婚。在当时历史条件下,这种规定对消除宗教的影响,解放妇女起了一定积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立法把离婚自由和国家监督结合起来。本世纪六十年代之后,资本主义国家婚姻立法一般都以自由离婚主义为依据,或者是兼有自由离婚主义和限制离婚主义。如,1970年的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1969年的英国离婚改革等,都是以自由离婚主义为理论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