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使用民族语言文字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各民族的基本权利之一。各民族公民和民族自治机关在各项活动中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这是宪法第4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该条还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第121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第134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