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环境保全法日本1972年制订、1973年修订的自然环境保护基本法。与1967年的《公害对策基本法》共同构成日本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共8章58条。主要内容是:(1)保护自然环境是国家、公共团体、企业、公民的共同责任; (2) 自然环境保全审议会的组织与职责; (3) 原生态自然环境保全区予以严格保护的措施; (4) 自然环境保全区的划定与管理; (5) 费用负担主要来源于“自然环境保全费”和国家资助,自然环境保全费是指某人之活动可能导致自然环境遭到破坏,为修复弥补破坏所致的自然环境损耗,该人应当支付的修复或预防破坏措施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