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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自然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自然法natural law

以自然为依据的法律。自然法原来认为一切法律的性质和效力都在于神的意志或是上帝的创造,而在近代则认为在于超出具体法律之外的人类理性或正义的概念。国际法被认为是自然法的一部分,是自然法的派生或延伸,自然法概念往往过于抽象,因而被实在法的概念所代替,但在国际法的理论中仍有自然法的因素。


自然法

西方法律思想史中贯通古今的基本法学概念之一。西方自古希腊以来的思想家、法学家一般都认为人类社会的行为规则除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实在法律外,还存在着一种看不见,摸不着,但可为人们感知的一种最根本的、普遍的和永恒不变的人类行为规则。它是宇宙的自然存在,不分时间、空间,对地球上的一切人都具有普遍的效力。它是人们行为的是非、善恶、公平、正义与否的标准和尺度。它凌驾于实在法之上,任何实在法不能违反它的原则,要以它为根据,是制定法的渊泉。这种高级的或理想的法,称为自然法。但对自然法的具体内容、本质和作用,在西方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思想家的解释是不同的:如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及其老师柏拉图将人的不平等、人类社会制度的不平等归结为自然法。(参见古代自然法)。中世纪的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将自然法归结为上帝意志的体现或人对永恒法的参与。(参见神学自然法。)十七、十八世纪的启蒙思想家们将它归结为理性法,(参见古典自然法学派自然法)用以反对神学自然法和教会的统治。二十世纪以来又出现了新托马斯主义的自然法和以富勒为代表的非神学的自然法(参见复兴自然法)以适应垄断资本主义制度的需要。总之,自然法是以哲学上的唯心主义和先验论为其指导思想的,是以形而上学的方法论所推导和杜撰的结果。尽管它在西方历史上曾起过重大的进步作用。但自然法和自然法理论的唯心主义、先验论和形而上学的性质决定了它的不科学和反科学的本质。这一点已为愈来愈多的哲学家和法学家所公认。


自然法

“实在法”的对称。自然法学家认为自然法是凌驾于实在法之上并指导实在法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则。自然法学说有悠久的历史,经历了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早在古希腊、古罗马奴隶制时期,就有许多的思想家、法学家提出过自然法思想。比如古希腊的哲学家、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前384~前322)、古罗马的雄辩家、法学家西塞罗(前106~前43)他们认为自然法是反映自然存在的秩序的法,基于普遍理性,植根于自然,具有高于人定法的权威和普遍的永恒的性质。到中世纪,经院主义哲学家把它纳入神学的范畴,进行神学的改造,形成了神学的自然法学院。神学自然法学说最重要的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神学家、经院主义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阿奎那认为自然法是神的法律在人类理性中的反映,其效力低于永恒法,高于人定法。中世纪以阿奎那为代表的神学自然法学说,成为维护封建专制等级制度和神权统治的工具。17至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以英国的霍布斯(1588~1679)、洛克(1632~1704)、法国的孟德斯鸠(1689~1755)、卢梭(1712~1778)等人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思想家,继承和发展了自然法学说。认为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是自然存在和永恒不变的,一切人共同的行为规范。政府制定的实在法必须以符合自然法为其存在的理由。他们从“人类理性”和“自然法”的观念出发,引申出“天赋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与民主”等原则。近代资产阶级自然法学说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和神权政治,建立资产阶级政权的斗争中起过巨大作用,归根结底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的。进入19世纪、随着资产阶级政权的建立和巩固,古典自然法学说趋于衰落。19世纪末20世纪初,自然法学说开始复兴。出现了新自然法学,并分为神学的和世俗的两大派别。神学的自然法学又分为新托马斯主义即天主教的自然法学和新教的自然法学两个支派。前者的主要代表人物有法国的马里旦(1882~1973)、比利时的达班(1889~?)、法国的罗门(1897~?)等。新教的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有瑞士的布伦纳(1889~1966)等。神学的自然法学说是在继承和复活中世纪托马斯·阿奎那自然法思想的基础上形成的,把法的本质仍归结为上帝的理性和意志。认为自然法是对上帝的永恒法的一种参与,是上帝和尘世的社会、政治和法律制度之间的桥梁,实在法依赖自然法而取得效力。世俗的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的富勒(1902~1978)、罗尔斯(1921~ )、德沃金(1931~ )世俗的自然法学强调法和道德的紧密联系,认为法律和道德是不可分的。法律必须基于某种道德概念,必须合乎正义。总之,复兴的新自然法学由于历史条件的变化和时代的不同,较之以往各个历史时期的自然法学说在内容上具有新的特点,但无论是神学的自然法学说还是世俗的自然法学说,都是适应20世纪垄断资产阶级政治需要的产物,都是以其花样翻新的理论为垄断资产阶级利益服务的。

自然法

由古希腊斯多葛学派提出,被西方历代法律思想家发展了的概念。被认为是一种代表了人类理性、普遍适用、永恒不变、与自然相一致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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