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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自然公正原则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自然公正原则principles of natural justice

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法律中有不同的含义。英国普通法的自然公正原则是皇家法院对下级法院和行政机关行使监督权时,要求它们公正行使权力,是行使权力行为的程序规则。这个原则的适用范围很广,不以公法上的机构为限,所以称为自然公正原则。在英国普通法上,自然公正原则包括两个最基本的内容:(1)任何人和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2)任何人和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自然公正原则原是司法程序中的规则,后来移用到行政程序中,在理论上仍然保持其历史特点。英国法院认为,只有行政程序中带有司法性质的行为才适用自然公正原则。但是根据对于司法性质行为的广义解释,行政机关的决定能对公民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都是司法性质的行为。本世纪60年代以后,英国的判例中出现一种新趋势。认为自然公正原则就是公平行政原则。自然公正原则是普通法上的原则,不能和制定法相冲突。在成文法对于某一事项没有程序方面的规定,或规定不完备时适用自然公正原则作为补充。因为在一切法律中都可以认为包含一个默示的条款,即这个法律的适用必须符合公平原则。下述情况不适用自然公正原则: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况;根据事情本身性质不能适用的情况;法律规定不适用的情况;雇佣合同;委任立法。

自然公正原则

英国行政法上支配行政机关活动的程序规则。包括两个最基本的程序规则:(1) 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的意见,简称“听取对方的意见”,这一规则要求行政机关:公民有在合理的时间以前得到通知的权利; 了解行政机关的论点和根据的权利; 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2)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公民在其权利和合理的利益受到行政决定的不利影响时,不仅有权为自己辩护,而且有权要求他的意见必须由一个没有偏私的行政官员决定。自然公正原则原来是司法程序规则,后移用到行政程序中。其根本性质在于:行政机关一切对公民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权力都要公平行使。违反自然公正原则的后果视其对当事人的影响而定。一般讲,对当事人有重要影响的行政决定违反自然公正原则无效;对当事人影响较小,违反自然公正原则则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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