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仅限于本民族自治地方。通常为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织、活动,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以及自治地方经济、文化等重大事项的全面性规定。根据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条例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赋予的权力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通常规定有关本地区实行的区域自治的基本组织原则、机构设置、自治机关的职权、工作制度及其他重大问题。是民族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综合性的基本依据和活动准则。自治区的自制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制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