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投降敌人罪军职人员在战场上因畏惧战斗,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向敌人投降的行为。特征: (1) 侵犯的客体是部队的作战利益。(2)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场上自动放下武器,向敌人投降的行为。如果是在战场因负伤被俘或正在抵抗中被俘,或在危难情况下被俘的,不构成本罪。(3) 主体是战斗中有能力使用武器抵抗敌人的军职人员。(4)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苟且求生的目的。如果是以反革命为目的而自动投降敌人的,应以反革命罪中的投敌叛变罪论处。根据条例第19条规定,构成本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自动投降敌人罪现役军人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其特征是: (1)犯罪的直接客体是军队的作战利益。(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战场上自动放下武器放弃抵抗,投降敌人的行为。 (3)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4)犯罪主体,是指参战军人中有能力使用武器抵抗的人员。依照《军职罪条例》第19条规定,犯自动投降敌人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向敌人提供、泄露军事机密的;出卖组织和同志的;为敌人进行反动宣传的等,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