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侦案件立案“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立案”的简称。检察院对法律规定以及认为需要由自己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经审查后决定列为诉讼案件予以侦查的一种程序。检察机关依法进行侦查活动,对被告采取必要的强制性措施的前提。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了检察机关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检察机关立案材料的来源主要有: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的控告、检举,犯罪人的自首,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自己发现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在立案前,必须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开展立案前调查,以确定是否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发生,并排除诬告、错告。经审查,确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发生,符合立案标准及其他立案条件的,应当迅速办理立案手续。由承办的检察人员制作立案请示报告,经集体讨论后,由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立案。犯罪人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在立案前,应向全国或相应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报。在立案后也应按规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