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票托收
不附有货运单据的汇票托收。 若托收汇票仅附有发票或收款清单等非货运单据,亦属光票托收。光票托收的汇票有即期和远期之分。 代收行收到托收的即期汇票后,应即向付款人提示要求付款;代收行收到托收的远期汇票后,应即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承兑后的远期汇票一般仍由代收行保管,待承兑到期日再作付款提示,凭以收取票款。如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承兑,除“托收委托书”中另有规定者外,应由代收银行在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书”并及时将拒付情况通知托收银行转告委托人,以便委托人采取适当措施,如代收行或托收行不及时通知拒付情况,而导致出票人或执票人的损失,则应由代收行或托收行负责。 光票托收一般适用于托收贸易从属费用、样品款、出口货款尾数、佣金、代垫费用、进口索赔款、以及非贸易结算项目的款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