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继承
特定公司的股东在死后而产生的由其遗嘱指定人或其财产的合法继承人从公司取得该死去股东股份的合法所有权的行为。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股份的继承或取消,以双方的私相授受为前提,但并不以此为终结。继承人须向公司董事提供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私相授受的证据,并正式提出股票过户申请书,由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条例规定的方式进行正式过户登记来造成股票的合法继承。
在股票的继承问题上,通常会遇到下列问题:
❶公司条例规定的内部先买权问题。在非公开招股公司的条例里,往往会有内部先买权条款。这样,继承股份的转让等行为要受到该“内部先买权”条款的约束。该非公开招股公司的现有股东,可能会拒绝死亡股东的继承人的股份过户登记申请,而要求该继承人在某种价格的对价下出售所应继承的股份给原有股东;或可能要求打算出售继承股票的继承人只能把股份出售给现存的原有股东。而这种要求将是不可抗拒的。
❷董事会拒绝股份过户问题。即董事会可以因由公司利益的理由而有权拒绝把死去股东的股份过户给他们所不认可的继承人或特定的指定人。在这种情况下,拒绝是针对受让或继承个人的。而过户遭到拒绝的受让人的补救办法是向法院申诉。然而,当公司条例中具有董事会有权拒绝股份过户条款时,受让人向法院进行的申诉往往是无效的,或在申诉中,在地位上与公司董事会相比,是处于不利的状态的。
❸关于共同继承持有原股东股份问题。公司一个股东死亡后,如果他的股份具有多个继承人,那么,这些人便是该原股东股份的共同持有人,这些共同持有人在公司过户的股东名册上应按顺序排列名字,并由名列第一的共同持有人来代理所有共同持有人承担所继承的股份应尽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力。
❹股票继承人在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股票继承转让证明和正式过户申请书后,还要贴印花税票。在此之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用继承受让人抬头填写一张新的股券,连同股票转让证书提交董事会审批。在审批同意后,在新股券上盖章发给受让人,于是,受让人的名字就写进股东登记册,取代已故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