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聚众拦夺犯人殴伤公差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聚众拦夺犯人殴伤公差案 聚众拦夺犯人殴伤公差案道光二十四年(公元1844年)。陕西省某地的典史在巡视会场时,将在庙里聚赌抽头并阻挡官差捕拿的会头史渔等人逮捕,并捆绑押往县里。史骆驼见此情况纠集同伙史牢娃等四人打伤了官差并将犯人抢回。史骆驼按官差捕获罪人聚众中途打夺而伤差律应判处绞刑,但该抢夺犯在典史石奉仪喝令禁止的时候殴伤官差,还逼迫其写证明自己无事的字据。这种明知是地方官差却胆敢殴打并大肆污辱的罪犯,如果仅仅按照夺犯伤差律判处绞监候,实在是情重法轻。经皇帝降旨,令将史骆驼立即正法,以昭戒后人。史牢娃、史元娃两人为从助势,打伤官差,情节严重,都要在从犯满流的罪上加一等判处发到附近充军,其中史元娃虽然是要供养父母的独子,但仍不准其留养。罪犯史船娃是执械敲锣随后才赶到的,因犯人已经夺回,所以并没有动手,这与当场打人助势的人是不同的;而史田基也只是敲锣召集人,并不知是殴打官差,因此这两人都应在史牢娃等从犯的罪上再减一等判为分别杖一百徒三年。因史田基要供养已过七十的祖母,并且没有伯叔兄弟应否留养的问题,饬令县里查明情况,按例办理。 ☚ 疑狱刑实案 杀死奸夫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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