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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時訂婚時,男家送與女家的行聘禮物。南朝梁·沈約《奏彈王源》:“源父子因共詳議,判與爲婚,[滿]璋之下錢五萬,以爲聘禮。”《麟兒報》第七回:“夫人嫌廉清貧窮,趁老爺不在,托寧舅爺、褚媒婆溲將小姐又許了貝公子,已約定明日有千金的聘禮送來,家中個個知道,只分付瞞着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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