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普通法美Federal Common Law美国联邦法院的判例法。在1938年“埃里诉汤普金斯”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布兰代斯代表法院多数发表意见:“除联邦宪法或国会法律已作规定的事项外,在一切诉讼案件中应适用的法是某一特定州的法……不存在联邦的普遍适用的普通法。”此后美国最高法院曾通过判例多次确认“埃里诉汤普金斯”案中所提出的法律原则,但这一原则并不是绝对的,专属联邦当局管辖的某些事宜如关于专利证,商标等方面的事宜可以有联邦普通法,即以联邦法院的司法实践为基础形成的判例法,这种判例法不受州法院判例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