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德国“促进经济稳定与增长法”
联邦德国对经济进行宏观调节的一项重要立法,1967年6月8日实施。该法规定的目标是: 在市场经济制度下,实现经济持续和适度增长、物价稳定、高就业和对外经济平衡。为实现这一目标,该法还规定了如下经济措施: (1) 实行短期和中期经济计划; (2) 授权联邦政府通过财政、信贷、税收等措施影响国家和私人的投资及消费; (3) 建立经济委员会等有关机构,协调各级政府以及政府同工会、企业主协会的政策和行动。该法实施以来,对缩小周期性波动幅度、维持就业机会方面起了一定作用,但财政连年赤字,该法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已十分有限。同时由于其计划为指导性计划,对私人企业无约束力,因而周期性经济危机亦无法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