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社
全称“中华全国火柴产销联营社”。在中国的中日火柴制造厂为了消除竞争在生产、销售方面执行协议的常设管理、监督机构。也是民族火柴工业自谋救济、联合经营全国火柴产销事务的管理机关。火柴业投资少,利润大,二十年代中日新厂日增。1933年后,民族火柴工业陷入生产过剩危机,加以受统税增加和在华日厂走私漏税的打击,处境更为艰难。在大中华火柴公司等的倡议、协商和日厂取得优惠条件(在统税纪录外增加产额)后作的赞同下,于1936年3月在上海成立总社,在一些地区设立分社。各社员厂必须按照该社核定的生产总额的比率生产;产品交社集中出卖;未经同意各社员厂不得自行请领硝磺护照税和统税印花;该社有权向各社员厂派驻稽核人员。该社的周转资金为法币500万元,按生产比率由社员厂分摊。该社成立得到国民政府的支持。事实上,川、云、贵,陕、甘、晋、粤等省的火柴厂并未参加,鲁、冀等省的联营也只是形式,并未实现,而日厂走私漏税也未消除。仅华中和东南地区实现联营,营业有好转,但获利者主要是大厂。抗日战争爆发,该社解体。1938年8月, 日本为了加强侵占区的统制贸易, 由日厂发起续办联营社,总社由上海迁天津(后迁北平),战后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