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的企业经营权利之一。企业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向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文件规定,企业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不受地区、部门、行业、所有制的限制。企业有权与联营各方约定联营的组织形式,制订联营章程,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干涉。企业有权决定参加联合的出资方式,转让投资或退出联营。企业参加经济联合还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企业可以自留利润的闲置部分购买其他股份制企业的股票,成为其股东,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