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病房医疗机构之间合作收治病员的场所。也是近几年来医疗机构间互相合作收治病员的一种新形式。按照业务性质,医院一般分为综合医院 (设有中西医内、外、妇产、儿科、针灸等专科) 和专科医院 (为防治某一专科疾病而设,如儿童医院、传染病医院、结核病院、肿瘤医院等) 两类。医疗机构根据服务设备、条件、水平、服务范围等,又分为三级:地段医院、乡镇卫生院等为一级医疗机构,区、县级医院、中心医院等为二级医疗机构,市级医院、专科医院等一般为三级医疗机构。联合病房是指各类各级医疗机构在收治病员时,为克服由于客观条件限制,如医院病床床位不足或医疗技术力量不足等,与有关医疗机构联合起来,利用各自的长处,共同诊治病员。联合病房的收费与一般劳保、公费医疗的收费相同。其费用职工可在劳保、公费医疗规定的范围内报销。医疗机构之间对联合病房的收支分配一般通过协商解决。联合病房有利于充分利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现有的卫生资源。对各专科医院设的联合病房,由专科医院医师出诊到联合病房诊治,还方便了病员。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联合病房的形式将会日趋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