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联合国宪章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联合国宪章Charter of the Unifed Nations1945年6月26日在旧金山会议上签订,在中国、法国、苏联、英国、美国五大国以及其他大多数签字国交存批准书后,1945年10月24日开始生效。《联合国宪章》包括一个序言和19章正文,共111条。依《宪章》规定,《宪章》所附《国际法院规约》“为本宪章之构成部分。”《宪章》主要内容包括,关于联合国组织的宗旨和原则(第一章)、联合国的会员国(第二章)、联合国六大主要机关的组成、职权和决策程序(第三至十五章)以及有关联合国的地位和宪章的修改(第十六至十九章)等条文。《宪章》是联合国组织的根本法。它本身是一个条约,对会员国有拘束力,但在原则上不能拘束非会员国。然而《宪章》的某些条款,特别是关于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条款,因其旨在确认既存的国际法原则,被认为构成国际法的一部分。 联合国宪章联合国的组织文件,普遍性的国际公约。1945年6月26日由包括中国在内的50个国家在旧金山签字 (波兰于10月15日签字),10月24日生效。截至1990年底,共有160个国家批准或加入。由序言和19章组成,全文共111条。主要内容包括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序言、第1章),会员国的资格与权利(第2章),主要机关及其组成、职权、表决制度和工作程序 (第3—15章),“联合国宪章”及联合国组织的地位 (第16章),过渡安全办法 (第17章),《宪章》的修正、批准与签字(第18、19章)等。《国际法院规约》系《宪章》的构成部分。1963年、1965年和1971年,联合国大会曾先后对《宪章》第23、27、61和109条作了修正。 《联合国宪章》1945年4月25日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在旧金山举行,有50个国家的282名代表参加(中国代表团10人,解放区代表为董必武)。经过长达两个月的磋商,6月26日大会通过和签署了《联合国宪章》。宪章由序言和19章共111条组成。后来,6月26日被联合国定为“宪章日”。 联合国宪章1945年4月25日至26日在旧金山《联合国宪章》制宪会议上通过与签订,同年10月24日起生效。规定联合国的宗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以尊重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的友好关系,制止侵略行为,促成国际合作。为实现上述宗旨,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循下列原则:各国主权平等;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不用威胁或武力或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其他方法侵犯他国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联合国不得干涉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内管辖的事件。宪章还规定了会员国的权利和义务及6个主要联合国机构的职能范围。 联合国宪章联合国组织的根本法和总章程,是当代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重要文献。于1945年10月24日正式生效,共有19章111条。宪章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会员国的权利和义务,联合国主要机构——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的组织、职权、提案程序,以及有关宪章的修正等。 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宪章联合国组织的总章程。由1945年4月25日至6月26日在美国旧金山举行的“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 的50个国家代表制订,并于同年10月24日由51国 (波兰后加入) 中的多数国家 (包括中、法、英、美、苏5大国)批准正式生效。共分19章、111条。规定联合国的宗旨是 “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发展国际间以尊重各国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 “进行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经济、社会、文化和人道主义性质的问题,并且促进对于全体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 “作为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到上述共同目的”。宪章规定,为实现上述宗旨,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循下列原则: 联合国组织基于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 各会员国应忠实履行宪章规定的义务; 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它们的国际争端; 各会员国在它们的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不符合联合国宗旨的任何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照宪章采取的任何行动应给予一切协助,联合国对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行动或强制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家不得给予协助; 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使非会员国遵循上述原则; 联合国组织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项,但此项规定不应妨碍对威胁和平、破坏和平的行为及侵略行径采取强制行动。宪章规定了各会员国的权利和义务以及6个联合国主要机构的职权范围。规定了安全理事会5个常任理事国在任何实质性问题上一致的原则,即每一常任理事国都拥有否决权。宪章还规定,任何对宪章的修改均需得到会员国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并包括安理会5个常任理事国批准方可进行。自联合国成立之日起,一些中小国家对于把否决权规定在宪章中、五大国在联合国中所处的优越地位、秘书长推选问题在宪章中作出规定等问题便表示不满和反对。随着国际形势的发展,有越来越多的国家要求修改宪章,主张扩大联合国的权力,缩小安理会的权力,要求限制或取消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1974年第29届联大通过一项提案,决定成立由42国组成的关于联合国宪章问题特设委员会,中国代表团投了赞成票。 ☚ 雅尔塔协定 波茨坦协定 ☛ 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宪章1945年4月25日至6月26日在美国旧金山举行的《联合国宪章》制宪会议通过和签订,是所有参加联合国的成员国必须遵循的准则。该宪章从1945年10月24日起生效。宪章共19章,111条。宪章序言指出联合国组织的目的是: “汇集我们的力量,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和“促进全世界人民经济和社会的进展”,并保证“非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等。联合国的宗旨是: (1)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要求 “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它和平之破坏; 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还规定采取集体办法时,要依据五大国一致的原则,由安全理事会作出决定。(2)发展各国之间友好关系。宪章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为了 “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以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它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据此,任何国家和民族的人民都有权选择自己所愿意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 所有未获得独立的各民族,都应当按照民族自决的原则实现它们的民族独立,谁都不得用强迫的手段加以干涉。(3) 促进国际合作。宪章第一章第3条规定: 联合国“应当进行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经济、社会、文化和人道主义性质的问题,并且促进对于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 (4) 为达成上述的目的提供协调各国行动的场所,宪章第一条第四款规定,联合国 “作为协调各国行为行动的中心,以达到上述共同目的。”这一款说明联合国应当是一切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协商和合作的重要场所。为了实现上述宗旨,宪章规定了联合国组织及会员国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是: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互不侵犯和领土完整原则; 不干涉他国内政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和平共处原则。宪章的重要内容还有会员国、联合国的主要机构。 ☚ 华沙条约 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条约 ☛ 联合国宪章UN charter 《联合国宪章》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1945年6月25日在旧金山签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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