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为了实现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目标于1980年4月10日通过的公约。《公约》的主要内容是:(1)《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2)不适用《公约》的买卖合同。(3)《公约》未涉及的若干主要法律问题。(4)《公约》对缔约国公民或企业不具有普通约束力。中国于1980年签署了《公约》,1986年12月11日,在缴交核准书时,作了两项保留。(1)声明不受公约第1条第1款(b)的约束,即不同意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2)对《公约》第11条、第29条及有关的规定作出保留,因此,中国公司对外签订、修改或协议终止合同时仍应采用书面方式,而不能用口头方式。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Goods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以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为基础,融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精神而制订的一项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1980年通过,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中国于1986年12月正式成为公约的缔约国。公约对买卖合同的成立和对买卖双方权利义务作了较为合理的规定。全文101条,分为四个部分:(1)适用范围;(2)合同成立; (3) 货物买卖; (4) 最后条款。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为解决各国在货物买卖方面的分歧,推动国际经济交往,1964年在海牙会议上通过了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这两个海牙公约是国际货物买卖向法典化方向发展迈出的重要一步,但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和不足,因而没有得到广泛接受和采用。为完成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使命,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69年成立了一个专门小组,在1964年两公约的基础上制订了一项统一的国际货物买卖法,力求使它能得到不同社会经济制度和不同法律制度国家的广泛接受。1978年完成起草任务,并决定将上述两公约合并为一个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年3月在维也纳会议上通过,1988年1月1日生效,截止1990年6月,核准和参加该公约的共有26个国家。中国加入了该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为解决各国在货物买卖方面的分岐,推动国际经济交往,1964年在海牙会议上通过了《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这两个海牙公约是国际货物买卖向法典化方向发展迈出的重要一步,但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和不足,因而没有得到广泛接受和采用。为完成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使命,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69年成立了一个专门小组,在1964年两公约的基础上制订了一项统一的国际货物买卖法,力求使它能得到不同社会经济制度和不同法律制度国家的广泛接受。1978年完成起草任务,并决定将上述两公约合并为一个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年3月在维也纳会议上通过,1988年1月1日生效,截止1990年6月,核准和参加该公约的共有26个国家。中国加入了该公约。 ☚ 国际商法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69年成立了一个专门委员会着手制订一项统一的国际货物买卖法,于1978年完成了起草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任务,并决定把1964年的两个公约,即《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合并为一个公约,定名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该公约分为四个部分:(1)适用范围;(2)合同的成立;(3)货物买卖;(4)最后条款。全文共有101条。该公约于1980年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截至1988年底,在该公约上签字并核准生效的国家已有26个,它们是:阿根廷、埃及、法国、匈牙利、莱索托、、叙利亚、南斯拉夫、赞比亚、美国、意大利、中国、奥地利、瑞典、芬兰等等。我国政府参加该公约时作了两项保留,即关于书面形式的保留和关于依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公约的适用的保留。该公约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制定了统一的法律规则和实际程序,其目的是为了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公约是对近半个世纪以来国际贸易实践的总结,具有可行性。公约也体现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之间的平衡,考虑到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不同利益和要求,因而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公约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和好评。 ☚ 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重大违约 ☛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关于统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的一项国际公约。1980年3月10日联合国在维也纳召开有62个国家参加的外交会议,通过这一公约。该公约已于1988年1月1日起生效。我国也参加了该公约,但声明对公约第一条一款B项和第十一条持保留态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除序言外,主要内容共分四个部分,共101条,187款。第一部分规定了公约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公约的条件。第二部分规定了有关合同成立的规则。第三部分规定了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风险责任、违约责任等有关规则,为履行合同和处理合同争议提供了依据。第四部分规定了公约的签订、加入、批准、生效、退出等事项并对保留事项也作出了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仅适用于货物的买卖合同; 对于私人和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以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根据法律当局的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进行的买卖,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船舶或飞机的买卖以及电力的买卖均不适用该公约。营业地点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要适用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但合同当事人双方营业地所属国家不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或其中一方营业地所属国家是非公约国,则要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则指向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时,才适用公约的规定。 ☚ 国际技术转让法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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