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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Bills of Exchange and promissory Notes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于1987年8月在维也纳召开的会议上正式通过的公约。《公约》共8章80条,包括:适用范围和票据格式、解释、转让、权利和责任、提示和追索、解除责任、丧失票据、期限等规定。《公约》规定,《公约》仅适用载明为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对于国际汇票,《公约》要求在下列5个地点中至少有两个地点表明它们位于不同的国家:(1) 出票地点;(2) 出票人签名旁所示地点;(3) 受票人姓名旁所示地点;(4)受款人姓名旁所示地点;(5) 付款地点。符合上述要求的国际汇票才具备适用《公约》的条件,但不要求上述地点位于《公约》的缔约国。在下述3个主要方面实现了汇票和本票法的统一:(1) 关于票据的形式要求。《公约》抛弃票据形式上的严格限制,采纳比较灵活的原则,但是,
❶汇票上必须载有出票日期;
❷不得开立无记名式的国际汇票,但背书人可以用空白背书的方法,使汇票在实际上变成无记名汇票。(2) 关于对执票人的法律保护及票据的抗辩。《公约》把执票人分为执票人和受保护的执票人两种。受保护的执票人必须具备特定的条件,但是,《公约》对受保护的执票人不以支付代价为条件。《公约》规定,除下列情况外,当事人不得对受保护的执票人提出任何抗辩:
❶关于票据上伪造签名的抗辩;
❷)关于票据曾发生过重大改动的抗辩;
❸关于未经授权或越权代理人在票据上签名的抗辩;
❹关于汇票须提示承兑而未能提示承兑的抗辩;
❺关于未适当提示付款的抗辩;
❻关于须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作成拒绝证书而未正当地作成拒绝证书的抗辩;
❼关于票据时效(4年)已过的抗辩;
❽基于该当事人本人与执票人之间在票据项下的交易或由于该执票人有任何欺诈行为而使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而提出的抗辩;
❾基于当事人不具备履行票据责任的行为能力的抗辩。(3) 关于伪造背书的后果。《公约》规定,凡是持有经过背书转让给他或前手的背书为空白背书的票据,并且票据上有一系列连续背书的人,即使其中任何一次背书是伪造的或者由未经授权的代理人签名的背书,只要他对此不知情,就应当认为他是票据的执票人而受到保护。同时,如果背书是伪造的,则被伪造其背书的人或者在伪造发生之前签署了票据的当事人有权对因受伪造背书所遭到的损失向伪造人、从伪造人手中直接受让票据的人以及向伪造人直接支付了票据款项的当事人或受票人索取赔偿。但是,向伪造人直接支付票据款项的当事人或受票人如果在付款时对伪造背书一事不知情,则可不承担上述赔偿责任,除非这种不知情是由于他未依诚信原则行事或未尽相当注意所致。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

国际流通票据工作组经过对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工作组于1973年拟订的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草案的修订,于1986年7月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19次会议上提交的《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草案》。共8章,80条。
第一章,适用范围和票据格式。规定本公约适用于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并规定了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的格式。
第二章,解释。分三节,第一节,一般规定。规定在解释本公约时,经考虑其国际性以及在运用时力求一致的必要和在国际交易中善意遵守的原则,并对本公约使用专业名词进行定义。第二节,票据要件的解释。对一定金额、票据数额和货币、凭票即付、定日付款作解释,并规定汇票、本票的开立与付款。第三节,不完整票据的补齐。
第三章,转让。规定了转让方式、背书方式,并对持票人、最后背书是空白背书的票据持有人、背书无条件性、无效背书、背书次序、伪造背书等作了说明。
第四章,权利和责任。分两节。第一节,持票和受保护的持票人的权利。票据的持有人享有本公约授予的对抗票据上各当事人的一切权利,并有权按本公约规定转让票据。除有相反证明外,每一持票人均推定为受保护的持票人。第二节,当事人的责任,规定了出票人、签票人、受票人和承兑人、背书人、背书或仅作交付的转让人、保证人的责任。
第五章,提示;因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而退票及追索权。分四节。第一节,提示承兑和因拒绝付款而退票。对汇票提示承兑规则,提示承兑的免除、未能提示的责任等作了规定,说明了汇票因拒绝承兑而退票及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第二节,提示付款和因拒绝付款而退票。第三节,追索权。对拒绝证书、退票通知书作了规定、说明。第四节,应付金额。规定了持票人得向任何承担责任的当事人索偿的金额。
第六章,解除责任。分两节。第一节,因付款解除责任,说明票据付款规则及当事人通过支付票款而对票据责任的解除。第二节,前手当事人责任的解除。如当事人全部或部分解除其对票据的责任,对之具有追索权的任何当事人也在同样范围内解除其责任。
第七章,丧失票据。规定不论由于毁灭、被窃或其他原因而丧失票据,丧失票据的人应享有与其拥有该票据时所应享有的同样要求付款的权利,并规定了丧失票的人要求付款的规则,以及对已丧失的票据付了款的当事人的权利与责任。
第八章,期限(时效)。规定了由票据引起的诉讼权的法律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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