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Law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订于1985年6月21日经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用以作为国际商事仲裁的推荐性立法范本。《示范法》共36条,主要内容有:(1)第一章总则,规定“本法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对“国际”和“商事”的定义非常广泛,而且强调法院不得干预仲裁程序;(2)第二章仲裁协议,规定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当事人有仲裁协议而向法院提出实质性申诉的,法院应让当事人各方付诸仲裁;(3)第三章仲庭的组成,一般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员可被请求回避和替代;(4)第四章规定仲裁庭有权就其管辖权的抗辩作出决定;(5)第五章和第六章规定仲裁庭有相当多的自由裁量权去进行仲裁程序和作出裁决;(6)第七章规定当事人仅可利用仲裁程序上的理由申请撤销裁决,作为对仲裁裁决的唯一追诉;(7)第八章规定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示范法》自公布以来,已有不少国家采用或参照《示范法》制订或修改了本国的仲裁法。 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UN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1985年6月在维也纳第18届会议上通过。“示范法”不是国际公约,各国可根据各自国情,以“示范法”为样板制定相应的立法。“示范法”共包括8章36条,其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仲裁协议、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的管辖权、仲裁的程序、裁决及其执行等等。 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80年开始起草,到1985年6月21日经联合国大会通过,用意作为国际商事仲裁的推荐性立法范本。其内容共8章36条,包括:总则、仲裁协议、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的管辖权、仲裁程序的进行、裁决的作出和程序的终止、对裁决的追诉以及裁决的承认和执行。该示范法自公布以来,已有不少国家采用或参照它制定或修改了本国的仲裁法。 ☚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欧洲公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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