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会员国member of the United Nations联合国会员国分为创始会员国和新接纳的会员国。创始会员国为51个,新接纳的会员国为108个(截至1990年底),联合国会员国总数共159个。虽然联合国会员国分为两类,但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各会员国在联合国的地位是一律平等的。在履行联合国职能方面,会员国所起的作用有时不完全相同。例如,安全理事会的常任理事国与非常任理事国所负的责任和拥有的权力不同;会员国所分摊的会费按其经济实力而有所不同,等等。 联合国会员国联合国组织的成员国。分为(1) 创使会员国。参加旧金山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或签署1942年1月1日联合国家宣言,并签署且批准《联合国宪章》的国家。包括中国在内共有51个。(2) 接纳会员国。《宪章》生效后经安理会推荐由大会决议接纳的会员国。截至1990年底共有109个。会员国有义务遵守《宪章》所载各项原则,依大会分配的限额负担组织经费,执行安理会决议和国际法院判决。有权参加大会讨论并表决,主动应邀参加安理会或经济社会理事会的讨论,就任何市场或可能引起国际摩擦或惹起争端的任何情势提交安理会或大会注意。大会经安理会建议可通过决议停止正由安理会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的会员国的权利及特权的行使,并可经安理会建议通过决议将履次违反《宪章》所载原则的会员国除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