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
缔约国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国家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1958年在纽约签订。自第3个国家交存批准书之日后90日起生效。《公约》共有16个条款,主要内容是:在《公约》缔约国的一国作出的仲裁裁决,可在另一缔约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公约》也规定了根据被诉人请求,拒绝承认裁决的条件。这些条件是:双方当事人的“书面协议”是无效的,没有给被诉人指定仲裁员的适当通知,仲裁涉及仲裁协议所没有提到的争执,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同当事人的协议不符,以及仲裁已被仲裁地国家的管辖机关撤销等。中国未参加该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