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探亲制度规定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探亲问题的法律规范统称。劳动法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职工享受探亲假的条件、探亲假期、探亲往返路费的负担等。 职工探亲制度中国政府和单位为解决职工与其分居两地的配偶、父母同聚,并减轻其经济负担所给予的探亲假期、工资补贴和旅费补贴的一种福利制度。1958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其后在执行中根据客观需要,作了一些补充规定并加以修订,1981年重新公布。现行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具体内容是: 1.享受对象与条件:在工作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假期与工资待遇: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 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和路程假期内,本人标准工资照发。 3.往返路费: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部分,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为照顾年老体弱职工,凡年满50周岁,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以报销硬席卧铺费用; 中途必须中转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1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 4.其他规定:凡符合由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条件的煤矿井下职工家属,如不到矿区落城镇户口,每年除职工本人享受1次探亲假外,其配偶还可到矿区探亲1次,往返路费全部由单位负担。西藏、新疆等地区以及铁道部、交通部,都分别制定有符合本地区或本部门实际情况的休假办法和探亲待遇。 5.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出境探望配偶,4年以上1次的给假半年,不足4年的,按每年给假1个月计算。未婚职工探望父母,4年以上1次的,给假4个月;3年1次的,给假70天;1年或2年1次的,按国内职工探亲同样处理。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40天。父母已经去世的归侨职工出境探望亲兄弟姐妹,每4年给假1次,假期40天;在国内会见从国外归来的亲兄弟姐妹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20天。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从工作地点到出境口岸境内段的往返路费,按规定单位报销。境外路费自理。对归侨、侨眷职工按规定享受的探亲待遇,可用于国内会见国外回来的配偶或父母。如果归侨、侨眷职工不能出国探亲,他们的配偶或父母又不能回国会亲时,可改探国内的抚养人、配偶的父母,或改为会见国外回来会亲的同胞兄弟姐妹。对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台胞、台属职工出境探亲待遇,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