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待业救济金职工待业期间领取的救济金,属于待业保险基金的一部分。待业救济金,以职工离开企业前两年内本人月平均标准工资额为基数,按以下办法发放: 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在宣告破产和宣告濒临破产法定整顿期间以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在扣除已发给本人的生活补助费的月份后,以及企业辞退的职工,工龄在5年以上的,最多发给24个月的待业救济金,其中: 第1~12个月,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60%~75%,第13~24个月,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50%;工龄不足5年的,最多发给12个月的待业救济金,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60%—75%。待业职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享受待业救济待遇: (1) 领取待业救济金超过规定的期限; (2) 已经重新就业 (包括从事个体劳动)的; (3)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有关部门介绍就业的; (4)待业期间受劳动教养或被判刑的。 |